师资队伍
贺 丹
职称:

教授


职务:

副院长



电子邮箱:

hedan@bnu.edu.cn

办公电话:

010-58800036




个人简介

法学博士,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。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,曾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、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、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学。研究领域为破产法、公司法、金融法、法治教育等。著有专著《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》《上市公司重整: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》《企业集团破产:问题、规则与选择》,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、教育部、司法部项目,研究成果获中国价格协会“第七届薛暮桥价格奖”;曾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、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、北京师范大学通鼎青年教师奖、“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佳教师”等荣誉。近年来密切关注法治教育问题,“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”系列绘本作者“律豆博士”成员之一,相关作品包括《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》《正义岛上的马特人》《从小学宪法》《不一样的民法典漫画儿:典哥说典话家常》等。

教育背景

1995-1999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法学学士
2000-2003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法学硕士
2003-20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法学博士
2010-2011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
2015 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访问学者
2017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

工作经历

1999-2000 团中央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,山西灵丘东河南镇中学教师
2006-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

研究领域
经济法;破产法;公司法;金融法;国有资产法;法治教育

社会兼职

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

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常务理事
北京市法学会创业投资法研究会常务理事

更多>>


 

承担课程

本科:金融法、破产法

硕士:金融法专题研究、企业与公司法专题研究、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专题研究、中国公司法与金融法(英文)

中国大学MOOC在线课程:公司法、破产法

更多>>


 
学术成果

[1]贺丹. 金融稳定监管权力的法律配置——兼论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逻辑[J].法律适用,2024,(12):25-38.

[2]贺丹.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背景下的破产犯罪规范重构[J].中国政法大学学报,2024,(03):66-77.

[3]贺丹.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[J].政法论坛,2024,42(02):73-79.

[4]贺丹. 上市公司预重整信息披露规则构建[J].证券法苑,2022,36(02):22-35

[5]贺丹,俞雪雷. 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规则——债券发行人破产背景下的讨论[J].金融市场研究,2022,(05):25-35.

[6]贺丹.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:实践突破与规则重构[J].政法论丛,2022,(02):152-160.

[7]贺丹. 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——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[J].中国法律评论,2021,42(06):60-74.

[8]贺丹. 个人破产程序设计:一个新思路[J].法律适用,2021,(09):36-46.

[9]贺丹. 论个人破产中的行政介入[J].经贸法律评论,2020,(05):1-15.

[10]贺丹. 破产重整中违约债券转让的法律规制[J].金融市场研究,2020,(04):87-101.

[11]贺丹,丁超帆. 社会服务机构退出制度的层次化构建[J].河南社会科学,2018,26(02):119-122.

[12]贺丹. 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[J].人民法治,2017,(11):24-27.

[13]贺丹. 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规则的检讨[J].法学,2017,(05):88-96.

[14]贺丹. 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——一个比较的视角[J].中国政法大学学报,2017,(03):70-87+160.

[15]贺丹.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:一个制度协调的新思路[J].东方论坛,2017,(01):101-108.

[16]贺丹. 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破产法变革趋势[J].法学杂志,2016,37(02):79-85.

[17]贺丹.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拯救的法律与政治逻辑——以底特律破产为例[J].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,2015,22(06):46-53+62.

[18]贺丹.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框架构建[C]//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.金融法学家(第四辑).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;,2012:250-255. 

[19]贺丹. 企业海外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及其法律对策[J].法学论坛,2012,27(02):48-55.DOI:CNKI:SUN:SDFX.0.2012-02-008.

[20]贺丹.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[J].政治与法律,2012,(02):13-22.


更多>>